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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朐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8日13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其朋友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某的一辆黑色本田CRV当抵押物品,诈骗钟某某32400元。2019年11月28日,经临沂市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思威牌DHW6451R1ASD小型普通客车1辆于在2019年9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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