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二部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4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宜昌市**区**医院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区**道**号,现住湖北宜昌市**区**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成茹、皇甫依妮,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马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杨某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在共同玩网络游戏时,马某某想购买郑某某梦幻西游游戏中的游戏宠物,因与杨某某有微信,2019年2月4日,马某某将购买意图告知杨某某,让杨某某帮助联系,杨某某将马某某想购买游戏宠物的意图告知郑某某,马某某和郑某某通过微信商量买卖游戏宠物的相关事宜,在此期间,郑某某和杨某某商量,收到马某某购买游戏宠物的钱后,将马某某微信拉黑,不再给马某某游戏宠物,后马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某转账3500元,随后郑某某将马某某微信拉黑,并向杨某某分赃1550元,杨某某也将马某某微信拉黑。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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