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9********,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街**号,现暂住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层**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 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11日、4月20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6月16日至6月30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以捞人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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