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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90********,汉族,文盲,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至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自己已婚,仍通过媒人添加了位于路桥区**镇**村**里**号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并向王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通过聊天获取王某某信任后,便开始虚构买机票、买衣服、生病等理由向王某某借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王某某6623元、现金600元、购物款915元,总计骗取王某某价值人民币8138元的财物。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某虽有虚构事实和部分隐瞒真相的行为,但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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