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组,现住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姚某某共谋到广安市以“乘车假摔受伤私了”的方式寻找作案目标进行诈骗。2020年5月28日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川A4****来到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5月29日7时许姚某某坐摩托车到芭蕉桥附近找到钓鱼地点,电话叫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开车去,姚某某返回邻水西出口附近。当日8时许,姚某某在邻水县宏帆小区门口乘坐被害人邹某某的出租摩托车,谎称在金科上班,要到邻水县芭蕉河找郑某某拿东西。被害人邹某某将姚某某运至邻水县芭蕉河找郑某某取得东西返回时,经过一条碎石子上坡路面时,姚某某故意往左倾倒,导致两人和摩托车共同倒地。姚某某谎称自己左手受伤,被害人邹某某将姚某某带至邻水县中医院进行检查,在左手骨头和肌肉均无异常的情况下,姚某某依然谎称自己的左手麻木、不能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接到电话随后赶到医院提出私了,要邹某某赔偿3万元,达成协议赔偿2万元。被害人通知其女儿到场并通过支付宝转帐2万元给姚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分得1万元。
2020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数额较大,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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