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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身份证号码342530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住旌德县********室(户籍所在地旌德县******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能宝,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5日,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由童某某出资5万元,占股15%,邾某甲出资20万,占股15%,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出资20万,占股15%,黄某某占股25%,邾某乙占股25%,程某某占股5%设立“屯溪**商务”(以下简称屯溪小贷公司)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屯溪地区具体业前期由邾某乙、黄某某管理,后期由童某某负责,郑某某、邾某甲出资不负责具体事务。2017年汪某某在黄某某、邾某乙在旌德设立的旺鑫**贷款公司借钱后至2018年7月无力偿还欠款,邾某乙与汪某某达成协议让汪某某到“屯溪**商务”帮忙,约定每月支付汪某某4000元工资,但汪某某实际到手2000元,另外2000元用于归还欠邾某乙的借款本金。2018年8月因“屯溪**商务”公司缺少人手,童某某便邀请王某某到公司上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汪某某具体为黄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形式的犯罪活动中从事前期上门查看被害人家庭情况,在被害人未按约定还钱时采取暴力、威胁、滋扰、协商等方式向被害人讨要债务的工作。

黄某某等人在旌德、泾县、黄山市屯溪区设立寄卖行从事民间非法高利借贷,以行业规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翻倍借条,被害人签订虚高翻倍借条后,扣除首月利息、上门服务费,实际给付剩余钱款。一个月后被害人需一次性偿还本金,若不能一次性偿还还需按约定每月或者其他约定天数还利息,直至最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在讨要债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协商等方式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讨要债务,被害人无力偿还后,该团伙持虚高借款合同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剩余债务及利息。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泾县公安局认定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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