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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害人杜某某在网上百度贴吧内看到郑某某发的一则包装贷款的广告,遂通过微信与郑某某加为好友。2020年7月2日,杜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园*栋*单元*号家中,通过微信咨询郑某某办理贷款的事宜,郑某某明知杜某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仍以进行包装后能顺利通过贷款为由,骗取杜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人民币2200元的包装费;7月4日,郑某某再次以办理贷款需要办理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杜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人民币2000元。郑某某将以上骗得的款项用于个人支出。

2020年7月25日,郑某某被民警挡获后归还了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4200元并取得杜某某的谅解。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退赃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牌R9m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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