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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住龙海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田超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黄某某伙同张某某在网络上购买诈骗剧本、诈骗聊天用的微信号、诈骗用的手机等物品,并租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万科瑞京城15栋A3303房、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翰苑颐园2栋2单元2505房、福建省漳州市中央华城小区等地作为实施诈骗的工作室。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邹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话务员,并负责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聊天。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上述人员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剧本假冒单身女性,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人联系,编造生病、被公司领导欺负等理由博取同情,以住院检查、做手术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雷某某319人629449.88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参与团伙作案时间为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12日,该团伙在此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4614元。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审查起诉期间,郑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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