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泉州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区**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明知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仍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解除游戏防沉迷广告引诱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3岁)添加陈某某QQ号,由陈某某编造虚假的解封费、支付押金等理由骗得张某某人民币627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认定郑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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