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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6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在明知邵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谈某某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供邵某某使用,共计骗得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6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5585元元,邵某某退赔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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