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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4日,灌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邓某某(已起诉)使用邓某某的手机登录昵称为“瑶瑶”(Li1811599****)的微信号,通过添加李某某的微信号(wxid-455pog614m****,昵称:明天你好)为好友, 以女性身份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5027.94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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