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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8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村**路**号**户。2020年3月11日因本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开始,孙某某(已判)伙同他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任务讲师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诱骗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回访人员采取回访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的金额先后有99元、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40-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队长、组长另有少量提成奖励。该诈骗集团共涉及被害人百万余人,涉案金额3亿余元。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加入该诈骗集团,担任推广员,诱骗被害人成为会员,骗取会员费,直接获利人民币5400元,直接参与诈骗金额1.6万元许。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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