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补充侦查,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尹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相识,郑某某谎称自己是兰州铁路局退休职工。为从尹某某处骗取钱财,郑某某虚构了自己在做钢材生意的事实,欺骗尹某某进行投资。2017年11月26日,郑某某以办理投资钢材生意的手续为借口,将尹某某带到了白银市平川区,当晚在“**宾馆”登记住宿。尹某某在宾馆内将9520元交给了郑某某,后郑某某对尹某某避而不见,以此躲避尹某某追讨被骗钱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否存在诈骗的故意,只有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之间有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达不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具有诈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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