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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晓武,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1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同年7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戴某某因急需用钱,经中介介绍,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被害人戴某某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号的公司进行看点并诱骗被害人戴某某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空白合同后,先后三次分别向被害人戴某某出借资金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在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后,实际放款65万元、38.5万元及35万元。2018年2月4日,因被害人戴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介绍被害人戴某某向其朋友高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经统计,被害人戴某某被骗签订借款金额200万元,实际到手138.5万元,最后还款186万元,被骗金额47.5万元。

2. 2015年2月9日,被害人黄某某因急需用钱,经智联财富员工“小吴”介绍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30万元,后被害人黄某某经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诱骗签订了借条、收条、房屋租赁合同、代为开锁合同,借款及还款承诺书等空白合同,要求被害人黄某某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合理的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实际收到放款20万元。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多次伙同打手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区**座**号的家中进行喷漆催收,被害人黄某某因无法忍受多次骚扰搬离,后将该房屋的门锁强行撬开并出租,并至法院起诉至房屋于2018年年底被查封。经统计,被害人黄某某被骗签订借款金额30万元,实际到手20万元,最后还款55.49万元,房屋被出租至2018年年底,被骗金额7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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