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4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份至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郭某某、帅某甲、何某某、戴某某、杨某某、帅某乙及张某某、吴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小区**栋****号晋江市******有限公司内,利用网络微信伪装成成功人士,骗取女性信任,后让女性在网站上进行外汇投资,后以代为操盘、频繁操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8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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