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虚构做业务拿分红的方式,骗取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的家中向郑某某微信转账9000元钱,当日郑某某转给陈某某500元好处费。郑某某将骗取的8500元钱用于个人消费和还贷后为了躲避将陈某某的微信、电话拉黑。
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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