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隆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长期玩手机网游“**”,游戏账号名为“帝泪无痕”,与游戏军团玩友相熟,彼此信任。2019年1月8日20时许,郑某某为图财,谎称自己需借用游戏装备打PK赛,骗得玩友“一天换三四”、“龙魂.喵老大”的两套(共十二件)十三级器灵,后合成一套(含六件)十四级器灵,出售给游戏装备商,获利12000元,并用于自己挥霍。其中,游戏账号“一天换三四”、“龙魂.喵老大”均系受害者张某某使用,操怍地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民心佳园如归宾馆8317号房间。
2019年3月7日,**手机游戏开发单位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办案单位出具涉案游戏道具流水及价值估算方式材料,根据该材料内容显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1月8日诈骗所得的六个(一套)十四级器灵的估算价值约为人民币18204元。
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查中,其向被害人张某某退出赃款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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