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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18日;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袁某某组织刘某某、胡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梁某某等人,由刘某某、胡某某负责对其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在长沙市望城区**小区内,冒充来自“****”在广州实习大学生的身份,通过抖音打粉,添加微信好友后,利用老板袁某某提供的话术剧本,以每天群发聊天、发朋友圈等方式获取受害人的好感,然后再以家人生病需要钱等理由对受害人进行诈骗。经查证,郑某某在明知是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微信给李某某实施诈骗,梁某某向外发送诈骗信息约3656条,胡某某向外发送诈骗信息约19880条,李某某向外发送诈骗信息9997条,郑某某向外发送诈骗信息5318条,曹某某向外发送诈骗信息10000余条,刘某某诈骗张某某62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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