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市,住**市**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顾某某开始从事金融工作,给一些要做车贷的客户介绍金融贷款机构。2018年4月,顾某某冒充**集团工作员工,给之前某某集团做车贷的客户打电话,称现在公司有提前还款免利息业务,结清相应数目的钱,车就可以归属自己本人所有。客户得知后纷纷前来找其办理此业务。顾某某通过郑某某查询出客户该还的本金及利息,算出每个客户要缴纳的钱,以每个客户分别免息的方式,免去每个客户2 至3 万元利息。期间顾某某一共收取了13 个客户,共计40 余万车贷还款,并在收取现金后给客户分别开具了收据及接清证明。一些客户提出拿回公司办理车贷时抵押的“大本本”,顾某某让其去当地车管所以遗失为由将车辆登记证明补出。后**集团工作人员多次向客户催款,客户称此款已全部结清,后经**集团调查,讲明情况,客户才发现被骗。顾某某将骗来的十几万元钱款分给郑某某自称让其帮忙带还此车贷,剩余的钱被其还信用卡和日常花费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