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
嘉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介绍被害人绍某某到武汉**汽贸做零首付购车业务,**汽贸找人垫资十六万元车款后,提取了一辆北京现代SUV轿车,办理车辆手续后将该车抵押给垫资人。郑某某以取车为名,再次找到咸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绍某某的名义提供资料贷款二十万八千元,并将该款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内使用,致使绍某某至今无法取回所购车辆,并承担大笔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郑某某诈骗公私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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