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新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1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帮助卢某某购买房屋不动产的名义为由,诈骗卢某某986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