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浦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6月7日8时40分许,黎某某来所报警称,其2016年11月份与一名叫郑某某的女子谈恋爱,到2018年5月份时,联系不上人了,去到郑某某家,郑某某家人称郑某某结过婚并育有两个小孩。和郑某某交往期间,找了许多借口让其汇钱给她,交往期间向郑某某汇了财物约10万元左右,要求处理。2019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了供述。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浦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某与他人生育有两个孩子,但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未形成法律婚姻。被不起诉人与黎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是恋爱关系并长期同居,从现有的转账交易凭据来看,所转数金额多数为几百元、1000元不等,或者是“520”、“1314”等具有谐音意义的数额,可以认定是恋爱关系之间的金钱赠与。且郑某某子在笔录中说到,黎某某转给自己的钱多数用于两人同居期间时的共同生活开销。同时,被不起诉人在与黎某某交往期间并没有隐瞒真实身份,而是如实告知了黎某某自己的真实身份、真实地址。故不能认定郑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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