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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2********,汉族,专科文化,延边**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住延吉市**街**公寓**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在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帮被害人安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时,明知房屋过户费用在契税等62554.25元加其他费用8038.61元共计人民币70592.86元的情况下,隐瞒被害人实际费用价格,谎称办理房屋过户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的手段,在延吉市**小学东侧**银行内,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129407.14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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