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2016年因盗窃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一千。于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新抚区万达广场公以1000元价格贩卖0.5克冰毒给马某某,二人当天在万达公寓一期吸食该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顺城区葛布向范某某贩卖400元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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