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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2002年7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10月22日减刑释放。2013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7日慈利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6日,郑某某、李某甲(已不诉)相邀来到慈利县城找瞿某某(已不诉)购买冰毒,瞿某某将李某甲、郑某某二人带至其岳母租住的”金源宾馆”5楼租房后,将贩毒人员李某乙(已起诉)叫来该房间,郑某某、李某甲从李某乙手里购买冰毒70克后回到张家界市,事后通过瞿某某的银行账号付给李某乙28200元毒资。另查明,李某甲于2019年先后向朱某某、龙某某多次贩卖冰毒,郑某某多次向赵某某贩卖冰毒。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郑某某是否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是否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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