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19〕14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身份证号码50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路**烧烤店经营者,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志国、王方银,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5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重庆市北滨二路537号紫御江山小区停车库门口,将合计净重0.18克的两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交易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毒资及郑某某用于联系的手机一部。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基于贩卖的故意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周某某,理由如下:郑某某事先向周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通过微信电话谎称“上家”需要两片“麻古”调换冰毒,要求郑某某提供“麻古”并询问价格,郑某某未予明确答复。之后经郑某某、周某某多次微信语音联系,郑某某将两片“麻古”交给周某某,收取周某现金100元。周某某指证通过微信与郑某某约定两片“麻古”以100元的价格交易,但收集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语音通话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不能证明郑某某具备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公安机关在案发数日后将郑某某用于联系的手机归还,导致郑某某手机中存储的与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其中的语音聊天信息灭失,在案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周某某的证言,故无法判明郑某某是否通过微信语音与周某某约定买卖两片“麻古”,进而无法判明郑某某交付“麻古”后收取的100元是周某某取得用于调换冰毒的“麻古”之后主动退还之前所收取200元中的一部分还是郑某某贩卖“麻古”所获的毒资。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