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悟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0********,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街**小区**单元**室。因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大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东,大悟县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已起诉)在其家中开设“茶馆”,组织他人以打麻将“卡五星”的方式赌博,从中进行渔利。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组织沈某某、任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10余人参赌,孙某某每桌抽取“台子费”200元,当日15时许被大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收缴赌资57150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不是主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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