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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68********,中专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栋**号,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房**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0日、4月6日、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德宏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郑某某受吉某某安排,在王某某料场对走私木材入库、出库情况进行登记,负责定期向吉某某进行报告。与吉某某走私木材构成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宏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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