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大铲海关缉私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琦,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邱某某、唐某某等人为首的走私团伙,以东莞市**船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为掩护,纠集百余名成员,从公海外籍油轮过驳柴油并偷运走私入境,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唐某某为该团伙主要负责人,唐某某具体指挥、安排该团伙的大、中、小型船接驳、运输柴油的日常活动。由大船从公海接驳柴油后在外伶仃附近海域抛锚,向中型船过驳柴油,中型船将柴油运输到东莞水域再向小型船过驳,由小型船运输到郁南隆兴加油站或运输到岸边过驳给该团伙的油罐车后进行销售。犯罪嫌疑人游某某负责销售走私柴油给境内客户及催收货款。犯罪嫌疑人游某某、陈某乙负责记录该团伙每日涉案柴油的进销存帐目。2018年10月至案发期间,陈某甲走私团伙共涉嫌走私柴油90703.158吨,经关税部门偷逃税款计核鉴定,偷逃应缴税款179707864.74元人民币。
2019年9月16日,该团伙中型船船长卢某某驾驶“**”船从该团伙大船上接驳柴油返回途中,被侦查机关查获。缴获柴油124.5吨,偷逃税款24万余元。该船船员有郑某乙、黄某某。其他船员均证明,郑某甲不是该船船员,因到该船找其哥郑某乙偶遇该船出海,由于该船缺少一名船员,卢某某临时叫郑某甲顶替出海。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偶犯、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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