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经商,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带领唐某某及被害人曹某某一起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村**厂收废铁。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开铲车将废铁铲到车斗上时,未确保安全,将站在货车车斗上整理废铁的被害人曹某某撞倒,致曹某某从货车上摔下,导致头部、身上多处受伤。2020年8月27日,被害人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因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被害人曹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医院门诊病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万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履行,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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