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 年9 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 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后郑某甲亲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我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11月13 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二纬路汽车城小区撞到郑某乙(四岁儿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郑某乙父亲)提出共同带郑某乙去医院检查,在铁东区一马路中心医院二部门诊检查时,杨某某借机离开医院,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沿路追至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南二纬路吉林银行附近时,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发生撕扯,并为控制杨某某而用胳膊夹其颈部,致杨某某诱发疾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害人有过错在先,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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