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牌号为浙L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红楠海苑7幢西侧通道由南往北行驶。13时25分,撞上前方行人钱某某,致使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
经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分析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时,因其安全意识不强,对前方交通情况观察不细,操作不当,在明知自己休息不足,身体疲惫状态下,仍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辆,且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时速大于20km/h,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符合因颅脑、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通话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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