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经营眉山市东坡区黄玉粮油经营部期间,于2014年、2015年年度内,谎报自己的营业额每季度只有6万元,符合小额企业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条件,未缴纳税款。经查,眉山市东坡区黄玉粮油经营部2014、2015年应缴纳税款130500元,减免6000元,少缴税款共计124500元。2018年6月7日,眉山市东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郑某某所在的眉山市东坡区黄玉粮油经营部2014、2015年少缴纳税款124500元;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对该经营部处以62250元的罚款。郑某某收到以上通知后,仍未缴纳税款、未接受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补缴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共计22.8万余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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