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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20年12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中午,陕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前郭县*8周边污水处理工程二标段污水处理工程施工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全面负责生产工作,因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的管理失管失察。致使工人尹某某在排污管沟中作业过程中被土方坍塌掩埋后死亡。2020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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