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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郑某某在没有制定拆房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拆房作业,导致钟某某在拆房时被楼板压倒后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八十万元(含保险)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被害方提供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事故调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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