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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辽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调度员,住辽宁省沈阳市**街**,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一次退回通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通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1日,辽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董某某,驾驶辽A****1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载有37人,由辽宁省沈阳市方向驶向吉林省临江市**村旅游。9时39分许,行至吉林省通化市**处临江一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31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董某某操作不当和车辆左前轮轮胎耗磨程度严重,花纹深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辽A****1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实际使用人为**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且车辆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车辆无运营资质。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担任辽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调度员。郑某某作为公司的调度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在明知超限营运的情况下派遣车辆进行营运,未办理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化市公安局认定的郑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诉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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