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8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铺内**巷**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小提,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长期通过非法途径购进大量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眼镜,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楼店铺及**房、**街道**村**巷**号**房三处为据点进行销售。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报案在上述三个地点缴获假冒“Ray.Ban”和“OLIVER PEOPLES”注册商标的眼镜共计8340副及上述两个品牌的眼镜配件(眼镜盒、眼镜布、手提袋等)若干。经查,以上8340副眼镜的货值金额为15474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