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于2019年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古平、张恬。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退查重报。本院于分别2019年8月22日、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郑某某在明知所销售的性保健品无正规生产批号、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购买早泄克星、金牌玛卡、二度春、蓝金伟哥、伟哥黄金片、艾力达、精品伟哥、黑金刚等性保健品,并将所购买的性保健品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城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进行销售,销售价值2000余元。经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所扣押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所扣押的性保健品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对假药的定义,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销售的性保健品是否为假药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性保健品、电脑、手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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