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商业楼**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振民,内蒙古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太仆寺旗**镇经营内蒙古**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店(以下简称**大药房**店)从事药品、保健品经营活动。期间,他人到店推销性保健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规定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无产品进货台账,无法说明进货来源,购进性保健品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店内销售。2019年8月13日,向顾某某销售蚁力神性保健品一盒。2019年8月15日,太仆寺旗公安局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营的**大药房**店内,查获并扣押待售的蚁力神、伟哥1+1、金枪不倒、黑金刚4种性保健品。太仆寺旗公安局委托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蚁力神性保健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蚁力神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委托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查获并扣押的伟哥1+1、金枪不倒、黑金刚性保健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述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移交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