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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龙游**有限公司,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村**号,现住衢江区**路**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从上家张某某(重庆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配套打印软件,通过淘宝店铺招揽客源二百余名,后根据买家提供的信息,在其住所内非法制作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百份以上,又在其工作的位于龙游县**镇的公司内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获利。

案发后,郑某某被传唤归案,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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