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9********,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江西中森礼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白良镇良福村江西中森礼花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系江西中森礼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厂区整改扩建项目。2017年10月份,其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下,在万载县白良镇良福村24 组“茅仔岭”山场挖山建花炮仓库及硬化路面。经万载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江西中森礼花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34亩,林地类型一般用材林。
2019年7月23日,郑某某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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