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单位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834********,住所地乐业县**镇**号**栋,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居民身份证号4526011975********,汉族,中专文化,现任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乐业县**乡**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8月22日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人成立被不起诉单位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郑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10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石灰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水泥制品、建材销售。2017年5月17日,**公司取得乐业县大坨采石场的采矿权,矿区面积0.188平方公里。2018年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准许**公司取得龙南采石场和大坨采石场林地许可。**公司在大坨采石场采矿过程中,超越采矿证许可范围采矿。经勘验,超越采矿证许可范围非法占用林地16.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16.65亩;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尽管理义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公司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16.65亩,具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和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鉴于被不起诉单位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了补植,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超越面积开采起因是为了矿山生产安全而拓宽边坡,本案情节显著较轻,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乐业县**建材有限公司和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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