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白银市平川区**镇**村党支部**,户籍所在地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四十五日。
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郑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将白银市平川区**镇**村**桥东南面的山地毁坏,经林业局鉴定报告确定,郑某某占用林地28亩,地类为宜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经讯问,郑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白银市平川区**镇**村**桥东南面的山地上施工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表示自己对该地属于林地的情况并不知情。2018年9月5日,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委托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的涉案土地地类、面积、森林类别以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2018年9月27日,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土地进行现场调查,对土地地类、森林类别等比对平川区2016年林地资源数据进行确认,对林业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现场评估鉴定,10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1、涉案农用地为林地,地类为宜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占用林地面积为26.86亩。2、涉案林地原有植被被损毁,经采取人工措施可恢复林业种植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