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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承包了建设**大山塘工程项目。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雇佣郑某乙等人用挖机、推土机等施工,在其租赁的位于浏阳市**镇**村**组境内的**山场挖山取土筑坝,将原有地表植被破坏,造成林地被占用的结果。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郑某甲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1.3135亩。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20年8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已对其占用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修建山塘水利工程,主观恶性小;三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是案发前已积极补植复绿,减少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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