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街**号。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相关项目方使用。
2014年6月,郑某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为了筹集资金,郑某某提供重庆渝中区**路**号三楼1973平方米营业房和威远县三个门面约200平方米作为抵押物,与**公司签定《居间服务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个人担保合同》,并出具空白借据,收款银行帐号等,通过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代表赵某乙等不特定多数集资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00 万元,截止2015年7月未归还集资群众本金,侦查机关立案后,郑某某与集资群众代表达成协议,用重庆渝中区**路**号三楼1973平方米营业房和威远县三个门面约200 平方米全部抵偿了集资群众的集资款。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从犯主、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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