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1301,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电话联系刘某某找到其前女友李某甲,约李某甲到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1301家中,李某甲于当晚7时前后自行驾车到达郑某某家中。郑某某先是亲李某甲的嘴,并将李某甲嘴咬伤,后质问李某甲近期是否找其他男人了,李某甲未回答郑某某问题,郑某某朝着李某甲脸部扇了几个耳光。这时李某甲要求离开,往外走的时候被郑某某抓住头发拖回到客厅沙发上,后两人继续争吵,李某甲再次要求离开,往外走的时候被郑某某拽住头发并掐住脖子按倒在沙发上。期间郑某某的邻居听见打架声就敲门劝架。郑某某开门后,李某甲跑到门口把住门框欲离开,后郑某某将邻居劝回后,抱住李某甲将李某甲拖回到其居住的卧室内,并用活动扳手指着李某甲威胁不能报警,不能离开。后李某甲偷偷发短信给其姐姐李某乙要求替她报警,并将地址发送给李某乙,后李某乙报警。当晚8时55分,民警到达现场将李某甲解救出来。经鉴定,李某甲伤情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郑某某非法拘禁李某甲共计一个多小时,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李某甲赔礼道歉并得到李某甲的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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