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个人爱好从他人处购买两支枪支进行收藏。2019年10月22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郑某某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家中核查涉枪线索时,郑某某主动交出上述枪支。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均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5.71焦耳/平方厘米、3.91焦耳/平方厘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枪口比动能较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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