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57********,汉族文化,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于禁渔期内,在德惠市惠发街朱家村5社饮马河流域,使用挂网(经渔政部门鉴定为禁用工具)捕获“小白鱼”0.56市斤。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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