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6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1996年12月13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6月3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电鱼装备至诸暨市**街道**田边水渠电鱼,其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责用电鱼装备电鱼,刘某某负责拎桶,于当日21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清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共非法捕捞水产品149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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