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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陆飞,多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车牌F6****小型货车到习水县温水镇大水村同心组赤水河河段小地名大石头湾湾处,将事先准备好的渔网安置在河道内捕鱼。同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习水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郑某某所使用的渔网为拦河网,渔网网目2厘米,属禁渔工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做出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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